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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央广网长沙8月5日消息(记者姜文婧)记者从湖南省地震局了解到,即日起湖南省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并规定了工程建设单位等的防震设防职责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湖南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复杂,历史上发生过的有文字记载的破坏性地震22次,并且湖南省地震具有震源浅、地震烈度高等特点,一般情况下,3.0级左右地震就可能造成轻度破坏,一些小震如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此外,湖南省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堤、高铁等重大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保障非常重要,必须防患于未然。
因此,湖南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起步较早,2001年出台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逐渐显现内容不够完善、个别条款责任划分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够强等局限性。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将原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改为明确规定9大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明确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此外,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对建设工程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再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评定、“把关”,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